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3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將訊(詢)問到案之
被告、犯罪嫌疑人有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帶證件之種類等情形,
詳細記明於訊(詢)問筆錄,並應切實比對到案被告、犯罪嫌疑人於
警察、偵查卷內之簽名及照片與其本人是否相符,其未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並得命其立即設法通知其親友補送,或命其
於指定之期日補送。如仍無法查明其身分時,應為其拍照及採取指紋
,將指紋卡送有關機關鑑定,並迅速調取其口卡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