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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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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辦理刑事案件確實查獲冒名頂替 者,應由各該機關酌予獎勵。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3
十三、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辦理刑事案件確實查獲冒名頂替 者,應由各該機關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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