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檢察官囑託其他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除函送判決書外,應另檢 附偵、審筆錄簽名、照片、口卡片等資料。如需發監執行者,應採 取受刑人之指紋,以供比對查核。
十、檢察官囑託其他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除函送判決書外,應另檢附 訊 (詢) 問筆錄及照片、口卡片等資料。如需發監執行者,應採取受 刑人之指紋,以供比對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