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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23
二十三  對重傷之鑑定或體內傷勢 (如肋骨斷裂,內臟受傷、處女膜破裂
        、懷孕受震等) 之檢查,應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或醫師為之。必
        要時,並得命至醫院檢驗。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23
二十三  對重傷之鑑定或體內傷勢 (如肋骨斷裂,內臟受傷、處女膜破裂
        、懷孕受震等) 之檢查,應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或醫師為之。必
        要時,並得命至醫院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