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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參與相驗或行政相驗人員,執行上
      開業務時,不得接受任何招待,並應注意迅速便民。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20
二十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參與相驗或行政相驗人員,執行上
      開業務時,不得接受任何招待,並應注意迅速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