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檢驗屍體,應命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為之。對於致死原因,如自 殺、他殺等,均應細心辨別,如係毒殺,須立即搜索有無殘餘毒物 留存,如係姦殺,應採取被害人或涉嫌人體液或分泌物以供檢驗。 解剖屍體,檢察官應命法醫師或醫師為之,並應親自、始終在場監 督。對於屍體剖驗結果,認有複驗之必要者,應即另行指定法醫師 或醫學專門人員複驗。
十一 應歸行政相驗之病死屍體,不須報請檢察官到場,但衛生或司法警 察機關為行政相驗時,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情形 ,仍應報請檢察官為司法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