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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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或命檢察 事務官或調度司法警察官前往相驗。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1
一 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或命檢察 事務官或調度司法警察官前往相驗。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1
一 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為「司法 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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