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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2
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候補檢察官,以
    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強監督。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