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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16
十六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遲延案件如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已善盡
      稽催督導責任,且遲延情形已獲改善者,得從輕或免於懲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