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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12
十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如發現遲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有顯著增加或久未
      結案時,得發交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上級分院檢察署,稽催積極
      進行;或指派檢察官查核遲延原因,如發現有嚴重違失,專案簽辦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