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搜索時應出示證件並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民國 84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6
六 搜索時應出示證件並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