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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 第 6 條
檢察官偵辦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案件,經獎勵有案者,其遷調志願
優先考慮。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第 6 條
檢察官偵辦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案件,經獎勵有案者,其遷調志願
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