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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 第 5 條
依本辦法陳報獎勵者,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後為之。但其情形特殊者
,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第 5 條
依本辦法陳報獎勵者,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後為之。但其情形特殊者
,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