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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條各款之獎懲,於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亦適用之。其他配合
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蹟,依其他有關規定予以適當之獎懲。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條各款之獎懲,於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亦適用之。其他配合
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蹟,依其他有關規定予以適當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