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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8
八  檢察官、法官應預留印鑑於贓證物庫,其因案調取扣案槍砲、彈藥時
    ,贓證物庫人員應注意核對調證物單上所蓋之印鑑與印鑑卡相符,始
    得交付,必要時,得向檢察官、法官求證。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8
八  檢察官、法官應預留印鑑於贓證物庫,其因案調取扣案槍砲、彈藥時
    ,贓證物庫人員應注意核對調證物單上所蓋之印鑑與印鑑卡相符,始
    得交付,必要時,得向檢察官、法官求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