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7
七 移送之彈藥,如具有危險性者,應囑移案機關送交有關機關代為處理 及保管,取具保管證隨案移送,並拍攝照片送案。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7
七 移送之彈藥,如具有危險性者,應囑移案機關送交有關機關代為處理 及保管,取具保管證隨案移送,並拍攝照片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