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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7
七  移送之彈藥,如具有危險性者,應囑移案機關送交有關機關代為處理
    及保管,取具保管證隨案移送,並拍攝照片送案。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7
七  移送之彈藥,如具有危險性者,應囑移案機關送交有關機關代為處理
    及保管,取具保管證隨案移送,並拍攝照片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