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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5
五  登記簿應確定註明槍砲、彈藥種類、型號、特徵等,同一槍砲有兩個
    以上號碼時,均應填寫。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5
五  登記簿應確定註明槍砲、彈藥種類、型號、特徵等,同一槍砲有兩個
    以上號碼時,均應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