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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12
十二  贓證物庫人員應隨時查對清點扣案槍砲、彈藥有無短少,機關首長
      或其指定人員每月至少複核一次。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12
十二  贓證物庫人員應隨時查對清點扣案槍砲、彈藥有無短少,機關首長
      或其指定人員每月至少複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