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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1
一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注意要
    點。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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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注意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