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8
八  處理小組,於必要時應將現場狀況報告上級檢察署處理小組,以便發
    揮支援及協調統合之功能。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8
八  處理小組,於必要時應將現場狀況報告上級檢察署處理小組,以便發
    揮支援及協調統合之功能。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8
八  檢察官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於必要時應將現場狀況報告上級檢察署處
    理小組,以便發揮支援及協調統合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