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3:5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6
六 群眾突發事件已引發犯罪者,由警察機關為逮捕或必要處置;處理小 組獲報後,應即採取後續必要之偵查作為。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6
六 群眾突發事件已引發犯罪者,由警察機關為逮捕或必要處置;處理小 組獲報後,應即採取後續必要之偵查作為。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6
六 檢察官應參酌群眾情緒易於失控之特性,對於現行犯之逮捕或羈押, 注意合法適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