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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3
三  檢察長得應警察機關之請求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參加相關因應群
    眾突發事件之會議,提供法律意見,惟不參與警察勤務之處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3
三  檢察長得應警察機關之請求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參加相關因應群
    眾突發事件之會議,提供法律意見,惟不參與警察勤務之處理。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3
三  檢察長於發生群眾突發事件時,得親自或指派檢察官至當地指揮所了
    解情況,並提供法律意見或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