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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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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