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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8
八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8
八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