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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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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