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偵查案件,除無須開庭偵訊而終結者外,應於收案後五日內指定期日 ,但因拘提、通緝、鑑定、囑託訊問、提取文件,或諮詢意見等情形 而不能指定期日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指定之。 經偵訊後不能終結而未當庭指定期日者,應於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 ,送請核閱日起五日內再指定期日。
五 偵查案件,除無須開庭偵訊而終結者外,應於收案後五日內指定期日, 但因拘提、通緝、鑑定、囑託訊問、提取文件,或諮詢意見等情形而不 能指定期日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指定之。 經偵訊後不能終結而未當庭指定期日者,應於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 送請核閱日起五日內再指定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