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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43
四十三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
        進行程度,逐欄填寫 (格式四)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
        負責審核。

         (備      註:格式四請參閱法務部公報第 184 期 32 頁)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43
四十三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
        進行程度,逐欄填寫 (格式四)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
        負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