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39
三十九  各法院檢察署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39
三十九  各法院檢察署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