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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36
三十六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
        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36
三十六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
        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