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32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
        件準用之。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32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
        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