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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28
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28
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稅抗告書後五日內,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