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20: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25
二十五  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
        日內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
        納者,應於三日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
        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25
二十五  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
        日內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
        納者,應於三日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
        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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