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 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 日內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 納者,應於三日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 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