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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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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
        日內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
        納者,應於三日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
        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