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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21
二十一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
        狀後五日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
        法代執行者,應於三日內函復。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21
二十一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
        狀後五日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
        法代執行者,應於三日內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