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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2
二  本要點所定之期限,除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
    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檢察長酌予展限。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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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定之期限,除法令所定得逾期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
    於期限屆滿前,報明檢察長酌予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