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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19
十九  受罰金、沒收及追徵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死亡後
      五日內調查其遺產,經查明被告有遺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
      制執行之。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9
十九  受罰金、沒收及追徵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死亡後五
      日內調查其遺產,經查明被告有遺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