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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
      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經查明有財
      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或
      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經查明有財產可
      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