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 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經查明有財 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或 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經查明有財產可 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