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並應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十六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 應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