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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2: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98
九十八、(行政違法情節之通知)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行使職權,如發現偵
        查中之案件有違反行政規定之情節,本於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
        人之身分,宜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其函知之目
        的係促請該行政主管機關查知並依法處理之意,自不宜有命令性
        質,以避免干涉該主管機關依法行政。至於處理方式,應由該行
        政機關本於權責,根據客觀之事實,依據法令之規定處理之,檢
        察官不宜給予具體指示。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98
九十八   (行政違法情節之通知)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行使職權,如發現偵
        查中之案件有違反行政規定之情節,本於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
        人之身分,宜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其函知之目
        的係促請該行政主管機關查知並依法處理之意,自不宜有命令性
        質,以避免干涉該主管機關依法行政。至於處理方式,應由該行
        政機關本於權責,根據客觀之事實,依據法令之規定處理之,檢
        察官不宜給予具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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