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檢察官偵查犯罪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偵查案件,除依本法第一編第八章至第十二章辦理外,應 以一切方法為必要之調查,遇有犯罪嫌疑人未明者,仍應設法偵 查。關於犯罪相關地點、遺留器械物品、犯人之來蹤去跡及其身 材、相貌、口音、指紋與其他特徵,並被害人之身分、職業、家 庭、交際或其他關係,均可為偵查之線索,應隨時注意之。(刑 訴法二二八)
九十七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偵查案件,除依本法第一編第八章至第十二章辦理外,應 以一切方法為必要之調查,遇有犯罪嫌疑人未明者,仍應設法偵 查。關於犯罪相關地點、遺留器械物品、犯人之來蹤去跡及其身 材、相貌、口音、指紋與其他特徵,並被害人之身分、職業、家 庭、交際或其他關係,均可為偵查之線索,應隨時注意之。 (刑 訴法二二八)
七十 檢察官偵查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至第十二章辦理外 ,應以一切方法為必要之調查,遇有犯人未明者,仍應設法偵查。 關於出事地點、遺留器械物品、犯人之來蹤去跡及其身材、相貌、 口音、指紋與其他特徵,並被害人之身分、職業、家庭、交際或其 他關係,均可為偵查之線索,應隨時注意之。 (刑訴法二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