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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0: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8
八十八、(檢察官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或逾五日不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如為駁回處分時,得以簡便函文載
        明該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通知聲請人,並於函內加註聲請人得
        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意旨。如檢察官基於偵查必要性之
        考量,對該聲請不擬於五日內處理者,應將其暫不處理之理由,
        以適當方式留下記錄,俾便日後稽考。(刑訴法第二一九之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88
八十八   (檢察官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或逾五日不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如為駁回處分時,得以簡便函文載
        明該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通知聲請人,並於函內加註聲請人得
        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意旨。如檢察官基於偵查必要性之
        考量,對該聲請不擬於五日內處理者,應將其暫不處理之理由,
        以適當方式留下記錄,俾便日後稽考。 (刑訴法第二一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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