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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1: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0
八十、(審酌提出鑑定留置聲請之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聲請鑑定留置之期間,應審酌鑑定事項之具體內容、檢查之
      方法、種類及難易程度等情狀,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向該管法院
      聲請之;如依實際狀況所需,在期滿前須延長者,應及早聲請該管
      法院延長。
      鑑定留置期間自法院簽發鑑定留置票之日起算,該期間於執行時,
      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折抵。
      (刑訴法第二○三、二○三之三、二○三之四)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80
八十   (審酌提出鑑定留置聲請之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聲請鑑定留置之期間,應審酌鑑定事項之具體內容、檢查之
      方法、種類及難易程度等情狀,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向該管法院
      聲請之;如依實際狀況所需,在期滿前須延長者,應及早聲請該管
      法院延長。
      鑑定留置期間自法院簽發鑑定留置票之日起算,該期間於執行時,
      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折抵。
       (刑訴法第二○三、二○三之三、二○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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