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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0: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1
五十一、(訊問解還被告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訊問解還
        之被告時,應注意司法警察人員追查贓證、共犯之結果,及追查
        贓證、共犯有無不當情事,載明筆錄。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51
五十一   (訊問解還被告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訊問解還
        之被告時,應注意司法警察人員追查贓證、共犯之結果,及追查
        贓證、共犯有無不當情事,載明筆錄。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3
五十三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訊問解還
        之被告時,應注意司法警察人員追查贓證、共犯之結果,及追查
        贓證、共犯有無不當情事,載明筆錄。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53
五十三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訊問解還
        之被告時,應注意司法警察人員追查贓證、共犯之結果,及追查
        贓證、共犯有無不當情事,載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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