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偵查指揮書之簽發(一))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填發偵查 指揮書,以確有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者為限。其指揮書並 應記載追查贓證、共犯之意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
四十九 (偵查指揮書之簽發 (一) )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填發偵查 指揮書,以確有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者為限。其指揮書並 應記載追查贓證、共犯之意旨。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
五十一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填發繼續 偵查指揮書,以確有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者為限。其指揮 書並應記載追查贓證、共犯之意旨。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