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六、(續為蒐集證據) 案件經起訴後,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必要時,仍得續為證據 之蒐集。 公訴檢察官續為證據之蒐集時,應避免行使強制處分權。如 有必要於審判外訪談證人時,應以通知書為之。
一百二十六 (續為蒐集證據) 案件經起訴後,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必要時,仍得續為證據 之蒐集。 公訴檢察官續為證據之蒐集時,應避免行使強制處分權。如 有必要於審判外訪談證人時,應以通知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