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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1
一百零一、提起公訴,除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得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之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外,應以起訴書為
          之。
          起訴書除應記載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外,
          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
          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
          求處該刑度之理由;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
          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
          ,表示意見。如被告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要件者,亦可為緩
          刑期間及條件之表示,惟應注意國家當前刑事政策及被告主觀
          情形,妥適運用。對於有犯罪習慣之被告,應注意請法院宣告
          保安處分,被告有自首、累犯等刑之減輕或加重之原因,以及
          應處以沒收、褫奪公權等從刑亦宜併予表明,以促使法院注意
          。
          起訴書內應記載之事項,如有疏漏,應即依式補正。(刑訴法
          二六四、二六五)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101
一百零一、提起公訴,除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得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之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外,應以起訴書為
          之。
          起訴書除應記載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外,
          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
          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
          求處該刑度之理由;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
          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
          ,表示意見。如被告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要件者,亦可為緩
          刑期間及條件之表示,惟應注意國家當前刑事政策及被告主觀
          情形,妥適運用。對於有犯罪習慣之被告,應注意請法院宣告
          保安處分,被告有自首、累犯等刑之減輕或加重之原因,以及
          應處以沒收、褫奪公權等從刑亦宜併予表明,以促使法院注意
          。
          起訴書內應記載之事項,如有疏漏,應即依式補正。(刑訴法
          二六四、二六五)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01
一百零一、(起訴之範圍及求刑)
          提起公訴,除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得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之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外,應以起訴書為
          之。
          起訴書除應記載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外,
          並應為適當求刑之表示,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
          罪,應就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促請法院從重科刑,並得為
          具體求刑之表示。如被告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要件者,亦可
          為緩刑期間及條件之表示,惟應注意國家當前刑事政策及被告
          主觀情形,妥適運用。對於有犯罪習慣之被告,應注意請法院
          宣付保安處分,被告有自首、累犯等刑之減輕或加重之原因,
          以及應處以沒收、褫奪公權等從刑亦宜併予表明,以促使法院
          注意。
          起訴書內應記載之事項,如有疏漏,應即依式補正。(刑訴法
          二六四、二六五)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01
一百零一   (起訴之範圍及求刑)
          提起公訴,除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得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之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外,應以起訴書為
          之。
          起訴書除應記載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外,
          並應為適當求刑之表示,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
          罪,應就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促請法院從重科刑,並得為
          具體求刑之表示。如被告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要件者,亦可
          為一定期間緩刑之表示,惟應注意國家當前刑事政策及被告主
          觀情形,妥適運用。對於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之被告
          ,應注意請法院宣付保安處分,被告有自首、累犯等刑之減輕
          或加重之原因,以及應處以沒收、褫奪公權等從刑亦宜併予表
          明,以促使法院注意。
          起訴書內應記載之事項,如有疏漏,應即依式補正。
           (刑訴法二六四、二六五)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2
七十二  提起公訴,除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得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之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外,應以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除應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
        外,並應為適當求刑之表示,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
        犯罪,應就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促請法院從重科刑,並得為
        具體求刑之表示,例如:請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拘役若
        干日、罰金若干元。如被告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要件者,亦可
        為緩刑若干年之表示,惟應注意體會國家當前刑事政策及被告主
        觀情形,妥適運用。對於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之被告,
        應注意請法院宣付保安處分,被告有自首、累犯等刑之減輕或加
        重之原因,以及應處以沒收、褫奪公權等從刑亦宜併予表明,以
        促使法院注意。起訴書內應記載之事項,如有疏漏,應即依式補
        正。( 刑訴法二六四、刑法七四、少年事件處理法七九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72
七十二  提起公訴,除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得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之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外,應以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除應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
        外,並應為適當求刑之表示,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
        犯罪,應就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促請法院從重科刑,並得為
        具體求刑之表示,例如:請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拘役若
        干日、罰金若干元。如被告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要件者,亦可
        為緩刑若干年之表示,惟應注意體會國家當前刑事政策及被告主
        觀情形,妥適運用。對於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之被告,
        應注意請法院宣付保安處分,被告有自首、累犯等刑之減輕或加
        重之原因,以及應處以沒收、褫奪公權等從刑亦宜併予表明,以
        促使法院注意。起訴書內應記載之事項,如有疏漏,應即依式補
        正。(刑訴法二六四、刑法七四、少年事件處理法七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