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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6 條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
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
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
之。
少年法院法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
者之處所報到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
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受執行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
法官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6 條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
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
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
之。
少年法院法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
者之處所報到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
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受執行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
法官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由少年法庭簽發執行書,交付觀護人執行之。
  少年法庭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並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得由執行保護管束者,限期通知其報到,如逾期不
  報到者,應報請簽發同行書或前往受保護管束少年住居所查訪,其有協尋之必要者,應報
  請少年法庭協尋之。
第 5 條
  少年法庭執行保護管束處分,應交由觀護人掌理。但觀護人認為以交付少年福利機構、警
  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為宜者,得報請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之。
  少年法庭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少年之裁判書類及其他有關資料交付執
  行保護管束者。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交付觀護人以外之人執行時,應受觀護人之指導,如受保護管束少年,
  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情事時,應通知指導之觀護人,聲請少年法庭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