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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44 條
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
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原裁定少年
法院備查。
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
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44 條
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
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原裁定少年
法院備查。
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
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