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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洽請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為必
要之協助。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洽請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為必
要之協助。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33 條
  少年法庭執行管訓處分認有必要時,得洽請當地縣巿政府予以人力、物力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