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38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與受保護管束兒童接談時,應選擇適當之處所為之。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38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與受保護管束兒童接談時,應選擇適當之處所為之。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29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與受保護管束兒童接談之處所,應在受處分人住居所為之。但必要時亦 得在少年法庭或其他適當處所為之。